项目咨询
法律声明

隐私政策

UPINTER Inc. 依照以下原则,处理通过咨询、招聘与提案表单收集的个人信息。
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Kang Young-han 常务(CTO)
施行
自在官网公布之日起

总则

UPINTER Inc.(以下简称「公司」)依据韩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制定本隐私政策,以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相关申诉。本政策适用于公司官网(up-inter.com)及官网的咨询、公司介绍下载、买手咨询、演示申请、品牌投资提案、招聘应聘与新闻简报功能,并同样适用于韩文、英文及中文页面。本中文版本仅供参考,如与韩文版本不一致,以韩文版本为准。

以韩文版本为准。

第1条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与收集方式

  • 咨询 — 必填:姓名、邮箱。选填:公司·品牌名称、联系电话、咨询类型、咨询内容
  • 公司介绍下载 — 必填:邮箱。选填:公司·品牌名称
  • 买手咨询 — 国家、渠道、品类、预计订单规模、网站、微信号(WeChat ID)、邮箱、内容
  • UPro 演示申请 — 公司、姓名、邮箱、公司规模、希望自动化的业务领域、当前使用的工具、内容
  • 品牌投资提案 — 品牌名称、品类、年销售额区间、提案类型、资料链接、邮箱、内容
  • 招聘应聘 — 职位、姓名、邮箱、简历链接、作品集链接、内容
  • 新闻简报 — 邮箱
  • 自动收集的项目 — 访问页面、显示语言、来源渠道(utm_source、utm_medium、utm_campaign、utm_term、utm_content,广告点击 ID)、首次进入的页面(着陆页 URL)、上一页面地址(Referrer)、浏览器信息(User-Agent)、提交时间、服务器访问记录(IP 地址)
  • 收集方式 — 官网表单,通过邮件、电话、KakaoTalk 频道、微信进行的咨询,展会与会议中收到的名片,招聘平台

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

公司仅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;目的变更时,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。

  • 回应咨询与沟通、分配负责团队并予以回复
  • 提出全球营销、全球销售与 AX 服务方案,报价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
  • 提供公司介绍、产品目录(Line Sheet)等资料
  • 与买手及渠道合作伙伴进行交易洽谈
  • 开展招聘流程并通知结果
  • 发送新闻简报与资讯(另行同意的情况下)
  • 统计咨询来源渠道并改进服务
  • 防止不当使用(拦截自动输入等)及保存用于应对纠纷的记录

第3条个人信息的保存与使用期限

收集目的达成后,公司将立即销毁个人信息。但以下信息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保存。

  • 咨询与沟通记录:自受理之日起3年(用于管理咨询历史与应对纠纷)
  • 合同与交易相关记录:5年(韩国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)
  • 消费者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:3年(同一法律)
  • 招聘应聘材料:招聘结束后180天;应聘者提出要求时立即销毁
  • 新闻简报:至撤回同意时为止
  • 服务器访问记录:3个月(韩国《通信秘密保护法》)
  • 公司介绍下载记录:1年

第4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

公司仅在第2条所述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原则上不向第三方提供。但以下情况除外。

  • 信息主体事先同意的
  •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,或根据侦查、审判程序提出要求的
  • 需要与海外买手、渠道合作伙伴或合作方对接的 — 此时将在对接前告知接收方、提供项目、目的与保存期限,并取得同意。

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与跨境转移

为运营服务,公司将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给以下企业,其中部分企业的服务器位于韩国境外。

  • Google LLC(美国等地的 Google 数据中心)— Google Workspace、Sheets、Drive、Apps Script:保存咨询记录、发送自动回复与通知邮件、存放公司介绍文件。项目:第1条所述的全部咨询、下载与应聘信息。转移时间与方式:提交表单时通过加密通信(TLS)传输。保存期限:第3条所定期限。
  • Google Cloud(首尔 asia-northeast3)— 官网托管、服务器访问记录。
  • Kakao(韩国)— KakaoTalk 频道咨询。
  • Tencent(中国)— 微信咨询。通过微信联系的信息主体,其账号信息与对话内容会经由中国境内服务器。

信息主体如不希望跨境转移,可改用邮件或电话咨询,也可向第10条所列负责人提出拒绝转移的请求。受托企业发生变更时,将通过本政策公开。

第6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与方法

保存期限届满或目的达成后,立即予以销毁。依法律法规须继续保存的信息,将转移至单独的表格并限制访问后保存。

  • 电子文件: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(删除表格行、Drive 永久删除、删除邮件)
  • 纸质文件:粉碎或焚烧
  • 销毁须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,由主管部门执行并留存记录。

第7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、义务与行使方式

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个人信息,停止处理或撤回同意。通过第10条所列邮箱、电话或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后,公司将在核实本人身份后10日内处理并告知结果。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须一并提交委托书。如其他法律法规限制查阅等,公司将告知相关理由。

公司不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;如发现已收集,将立即销毁。

第8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、运营与拒绝

为统计访问情况,官网使用网站分析工具 Google Analytics 4(Google LLC),该工具会在访问者的浏览器中存储 Cookie(_ga 等)。收集的信息为访问页面、停留时间、来源渠道、设备与浏览器类型、大致地区、按钮点击等使用记录;姓名、邮箱等咨询内容不会发送至 Google Analytics。通过广告或搜索进入时附带的来源参数(UTM、广告点击 ID)及首次进入的页面,会保存在访问者的浏览器存储(localStorage、sessionStorage)中,仅在提交咨询时一并发送。

如不希望存储 Cookie,可在浏览器设置中阻止或删除 Cookie,也可通过 Google Analytics 停用浏览器插件(tools.google.com/dlpage/gaoptout)拒绝数据收集。拒绝 Cookie 不影响官网的使用与咨询。

第9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

  • 管理措施 —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,将访问权限限制在负责团队的最小范围内(咨询表格与后台仅限指定负责人),定期培训,管理受托企业
  • 技术措施 — 传输加密(TLS)、Google Workspace 两步验证、后台密码与有时效的访问令牌、拦截自动输入、保存访问与处理记录
  • 物理措施 — 办公室出入管控、纸质文件上锁保管

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主管部门

公司设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,统筹个人信息处理工作,并负责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与损害救济。

信息主体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出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一切咨询、投诉与损害救济请求,公司将及时答复。

第11条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

如需举报或咨询个人信息侵害事宜,可联系以下机构(均为韩国机构)。

  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— (无需区号)118,privacy.kisa.or.kr
  •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— 1833-6972,www.kopico.go.kr
  •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 — (无需区号)1301,www.spo.go.kr
  • 警察厅网络侦查局 — (无需区号)182,ecrm.police.go.kr

对于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(查阅)、第36条(更正·删除)、第37条(停止处理)提出的要求,因公共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权利受到侵害的人,可依据韩国《行政审判法》申请行政审判。

第12条隐私政策的变更与施行

本政策内容如有变更,将于施行7日前(收集项目、目的、向第三方提供等重要变更则于30日前)在官网公告。如有需要,可申请查阅以往版本。